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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有 效 期:201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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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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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中银证券律师的业务就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中银证券律师在从事相关业务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中银证券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二、中银证券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四、中银证券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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